上海烨诺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烨诺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0242号
申请人:上海烨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79,192.6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的,在差额范围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79,192.60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但原告除了提供两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外,并未提供两被申请人其他财产线索,故原告要求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的申请,本院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79,192.60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俞佳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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