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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942号 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11号32幢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16号1幢64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1.70元,由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尤加 书 记 员  黄尤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