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942号
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11号32幢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16号1幢64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1.70元,由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尤加
书 记 员 黄尤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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