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51民初7438号
原告:上海烨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校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星,上海耀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烨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烨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烨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成钢
审 判 员
徐 丹
人民陪审员
施玉兰
书 记 员
王 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