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7民初3151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世明建材店,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三水大鸿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世明建材店与被告广东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三水大鸿制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世明建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世明建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