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138盐城润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5民初3138号
原告:盐城润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近湖街道民营工业园区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真阳镇西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田梦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润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润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润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润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盐城润平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