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方正钢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宁方正钢幕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32民初2056-1号
原告:***,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济宁方正钢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宁方正钢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宁方正钢幕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账号:22×××12,开户行:中国银行梁山支行),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021837080701041S000122)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济宁方正钢幕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账号:22×××12,开户行:中国银行梁山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高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