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29民初2745号之一
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38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