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8民初53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7P6E1K。
住所地西平县柏城镇护城河路民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祝海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与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康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豫1528民初5333号民事裁定,对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康乐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达
书记员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