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2108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代理人李松杰,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8月14日生,住信阳市光山县。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7P6E1K。
地址西平县柏城镇护城河路民政局院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豫0212民初21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986.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33986.4元的冻结及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986.4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晓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