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首旭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98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577205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首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信镇府前街旭辉空港中心A座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F5DHE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首旭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982民初9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 6562.5元及利息损失等。 本院于2023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 本院于2023年2月8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智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