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7民初88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伟安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7689123827M,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与被告***、***、浙江伟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