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830号
申请人:浙江伟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本院在审理浙江伟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6277号】中,申请人浙江伟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1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1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伟安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