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23民初894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2日,户籍地:西峡县桑坪镇桑坪村余上125号,现住西峡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7日,户籍地:南阳市,现联系地址: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九州水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郑州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863科技产业园C-5号楼N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5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九州水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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