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4074之三号
申请人: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2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MX5W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龙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410293240。
被申请人:***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8661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饶老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1210905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6111809210402。
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依被申请人***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赣0981民初4074之二号民事保全裁定书,对申请人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8173.16元予以冻结、查封。现申请人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以该案经一、二审均驳回被申请人***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诉求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申请人江西氟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及查封冻结手续。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