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502民督2号
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申请人:北海福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海福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于2022年1月24日发出(2022)桂0502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北海福达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被申请人北海福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收到支付令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申请人提交的7套电子承兑汇票先后经过两次背书转让,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票据转让的真实性,票据完全有被篡改的可能,无法确认申请人享有案涉票据的付款请求权。本案中,本院无法在督促程序中查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故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2)桂0502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人民币65403元,由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