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8103号
原告:***,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
被告:北京昊圳科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1幢4层B4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昱华九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1号楼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首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6号5层5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昊圳科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昱华九州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农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