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民终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湘潭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金薮乡金薮村腊树湾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
上诉人湘潭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9)晋098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湘潭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湘潭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湘潭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湘潭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新
审判员 梁晓峰
审判员 杨 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星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