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能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日能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南通东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日能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南通东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28035687F,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陆益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卫民,男,1970年7月1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泗洪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4014332305M,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王永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亚,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江苏日能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南通东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泗洪县***人民政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1日做出的(2020)宿仲裁字第7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泗洪县***人民政府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日能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南通东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81026.41元、利息103825.65元,合计284852.06元;仲裁费用8445元由泗洪县***人民政府负担。由于泗洪县***人民政府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日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293297.06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7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93297.06元,泗洪县***人民政府承诺于两年内付清(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款6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款6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款7000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付清余款103297.06元),执行费用4299元,由被执行人泗洪县***人民政府负担。如泗洪县***人民政府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江苏日能建设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日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宿迁仲裁委员会(2020)宿仲裁字第7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黎明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张大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陆俞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