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614号
原告: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街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71985857。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武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180087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武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武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武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91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11元,由原告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