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武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武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玮翔橡胶杂与溧阳市溧城玮翔橡胶杂件经营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2245号之一
原告:江苏武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1800876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溧阳市溧城玮翔橡胶杂件经营部,工商注册号320481600194510,组织机构代码L5945615-2,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清溪路2号4幢6号。
经营者:***。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生,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现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女,汉族,1972年1月2日生,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现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江苏武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玮翔橡胶杂
件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武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武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武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5元、保全费1470元,计3405元,由原告江苏武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