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6483号之一
原告:苏州金马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第****办公**房(8)。
法定代表人:奚震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泉、魏平,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恩特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汉区振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晏三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余家头上杨家路欧景苑紫逸庭****iv>
法定代表人:潘成兵。
第三人:吴建新,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苏州金马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湖北恩特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2019年12月13日,原告苏州金马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马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马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金勇
人民陪审员 刘理
人民陪审员 王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冰容
书记员王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