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恩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晏莎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阮继友,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恩特工程有限公司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日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221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恩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洪山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7)武仲裁字第000002218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