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423民初2831号
原告: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条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容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泰宝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1507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