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402民初5049号
原告:白银区志文钢管租赁部,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乡五星村大坝滩社。
经营者:***,男,1988年10月21日,汉族,该租赁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岩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白银区志文钢管租赁部与被告甘肃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2024年11月14日,原告白银区志文钢管租赁部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银区志文钢管租赁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银区志文钢管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