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晟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2民初10515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5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0010803532。 被告:河南晟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稍岗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3XC0XH7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晟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晟冠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97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