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3403号
原告: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原告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1476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3275.11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临沂某实验学校安防监控、校园广播系统工程安装合同》,被告将某实验学校后岗头校区电子监控、校园广播系统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了双方义务及合同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承担。原告根据合同完成了上述工程,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有效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属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