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初14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洪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文昌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508683698。
法定代表人:张苏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诉被告河南洪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因原告**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