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5民初210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生,住郸城县。
被告:河南洪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508683698,住所地:周口市文昌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洪伟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南洪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