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2363号
原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周口大道与松花江路交叉口东南侧12号楼7楼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60005086836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周口市川汇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以原告对仲裁书生效以及送达和执行提起了异议为由,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