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洪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周口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6052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周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苏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琰,周口**建设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王坤,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住川汇区。
原告***与被告周口**建设有限公司、王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