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执34号
申请人灌南县华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7390686X2。
法定代表人:李成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灌连,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代理人:汪维军,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荣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MA1MFJWF。
法定代表人:汪升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君仁,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灌南县华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荣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724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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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文谦
审判员 肖 军
审判员 王永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