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3239号
原告:***男,1958年12云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高令(***之子),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延,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乾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王家河村西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兆燕,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乾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在预交案件受理费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