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乾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威海市乾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3239号

原告:***男,1958年12云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高令(***之子),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延,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乾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王家河村西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兆燕,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乾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在预交案件受理费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