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21民初529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对原告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新012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新012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本案起诉标的203,387.37元,应收案件受理费4,305.81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75.41元,给付标的199,410.27元占起诉标的元的98.04%,应收案件受理费2,818.68元,减半收取1,409.34元由被告新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66.07元由原告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后因诉讼费计算有误,补正为“本案起诉标的203,387.37元,应收案件受理费4,305.81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75.41元,给付标的199,410.27元占起诉标的元的98.04%,应收案件受理费4288.21元,减半收取2144.10元由被告新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1.31元由原告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