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5172号 原告: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城建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