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19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为新疆路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祥街451号座标2020商住小区6栋2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北京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动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尔,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荣合城E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路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友公司)、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净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1民终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程序违法。本案在之前已经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和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原审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审理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二、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与净达公司系挂靠关系,净达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其授权,无权代表其出具工程量清单和机械使用说明,应由两人自行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属于擅自扩大审理权限。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指令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及程序问题。路友公司虽在先前提起过诉讼,但先前案件的当事人与本案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并不相同,且在(2017)新21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中二审法院也作了“新疆路友公司对此可另案诉讼解决”的表述。因此,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经核查,本案也不存在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及其他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况。故,原审不存在程序问题。
二、本案应当由谁承担责任问题。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受雇于***,现***虽主张两人并非自己雇佣,并否认**、***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事实,且***在一审出庭时亦认可使用过路友公司的设备,综合各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原审认定**、***受雇于***,并判决**、***出具并签字确认工程量清单的民事行为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热衣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