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21民初619号
原告:河南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分陕路中段西苑小区49号楼1单元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9FD3M81P。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琳琳,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荣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上阳南路南山之星院内一楼西展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71655980P。
法定代表人:袁方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耿红杰,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百年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路西、湖心五路南2号楼13层1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UHC9A。
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荣佳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耿红杰、河南百年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河南驰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丹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孟 飞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