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7民初381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焦作市山山阳区山阳路2089。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被告: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王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桥头镇王坊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王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新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