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盛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王坊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7民初38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王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桥头镇王坊村。
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2089。
被告:王德岑,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王坊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德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诉权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向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宇书记员张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