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财保27号
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经营所在地:孟州市黄河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孟凡钧,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武陟县。
被申请人:何海军,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武陟县。
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由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马村区中兴路3555号亿祥美郡18号楼x号商铺、x号商铺;马村区中兴路2555号亿祥美郡19号楼x号商铺。并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其提供财产保全保险合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由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马村区中兴路3555号亿祥美郡18号楼x号商铺、x号商铺;马村区中兴路2555号亿祥美郡19号楼x号商铺。查封期间可以居住,禁止买卖、转让、抵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果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苏仁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