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辖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市内黄河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孟凡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娟,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素丽,女,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王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3民初1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履行涉案建设工程合同而向材料商支付材料款,该公司所称的借贷关系实质上仍是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之间系建设工程的转承包关系,在转承包关系终止前,二者发生的纠纷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提供的证据证明涉案债权非民间借贷引起,本案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工程地位于焦作市马村区,故本案应由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管辖。2、虽然***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由孟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但内容为单方承诺,出具借条时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未确认,不能认定当事方之间形成了有效的管辖约定。即便认为当事方之间形成了管辖约定,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本案仍应由工程所在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管辖。3、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公司诉称的借款为向涉案工程材料供应商支付的材料款。涉案工程为在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结算,无论从便利诉讼的角度而言,还是从该公司诉称的借款履行地而言,本案由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由孟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接收借条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均同意有关约定管辖。孟州市系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孟州市人民法院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且上述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据此认定孟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芳
审 判 员 刘 乾
审 判 员 梁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卫芳
书 记 员 杨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