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314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4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0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0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淅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蔡秀斌。
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
第三人:河南省盛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凡钧。
注册地址:焦作市山阳区××路××。
原告***、***、**诉被告淅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第三人河南省盛必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全世昌
审 判 员 闫 莉
审 判 员 陈国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多晓燕
书 记 员 聂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