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35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499号华立金顶苑7楼,组织机构代码6091040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7759-1。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民警。 第三人***,女,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