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35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499号华立***7楼,组织机构代码6091040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7759-1。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民警。
第三人***,女,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刚诉被告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侯刚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