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82民初789号
申请人:临湘市祥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湘市云湖街道大岭村三湾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6栋(6)1单元16层1、2、3号房(花果社区)。
负责人:***
申请人临湘市祥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湘市祥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财产线索: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贵阳文化路支行;账号:5205××××0277)。申请人提供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湘市祥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院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城市空间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续期,否则自动解除冻结。
保全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临湘市祥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