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财保35号
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团结大街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21905003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瑞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东进路196号-1三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79519769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瑞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瑞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瑞丽市弄××镇××房××商铺共计233套,房号详见附表,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第1××7号】,查封金额以11003530.4元为限。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1003530.4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瑞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瑞丽市弄××镇××房××商铺共计233套;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第1××7号】,查封金额以11003530.4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