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财保35号 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团结大街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21905003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瑞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东进路196号-1三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79519769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瑞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瑞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瑞丽市弄××镇××房××商铺共计233套,房号详见附表,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第1××7号】,查封金额以11003530.4元为限。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1003530.4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瑞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瑞丽市弄××镇××房××商铺共计233套;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第1××7号】,查封金额以11003530.4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