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众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3103民初1974号 原告:***,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原告:***,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原告:***,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原告:***,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原告:**,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腾冲市。 原告:***,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原告:***,男,199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原告:***,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原告:***,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 原告:**买,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十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立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被告:***,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州芒市。 被告:***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219050037U。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德宏中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MA6L0E7937。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团结大街179号附66号。 法定代表人:***,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买与被告***、***、***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德宏中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买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德宏中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十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德宏合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向原告支付所欠运费118908元。德宏中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宏合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以承担支付的案件受理费3154元,违约金35000元;三、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已付的律师费5000元。以上三项共计162062元;四、判令被告***、***、***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德宏中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开发投资建设位于芒市××街××号的南疆首座项目,2021年3月,中投公司将该工程总承包给***合建筑有限公司建设(以下简称众合公司),众合公司又将基础部分的土石方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原告承担土方的运输,经原告与被告***结算,从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2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运费321777元。2021年12月21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本人***,住址:芒市芒市镇云茂村民委员会白沙厂一社村民小组。电话:166××******,因欠芒市“南疆首座”土方运输队***、***、***、***、**、***、***、***、***、**买等10人运费人民币共计321777.00元,大写:叁拾贰万壹仟柒佰柒拾柒元整,本人承诺该笔运费于2022年2月28日前全部付清。其中2022年1月21日前付总款项70%,如到期没有支付或没有全部付清,车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和法律责任,以及承担的利息。利息以相关法律规定的利率为主。被告尚欠的运费321777元,包括***33272元、***30924元、***23430元、***36165元、**35284元、***32194元、***33743、***34769、***30328、**买31668元,欠条签订后,被告没有按承诺支付欠款,存在严重违约,原告多次打电话催促,但被告都没有支付。原告于2022年7月起诉到芒市人民法院,芒市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2)云3013民初1281号,并定于2022年8月17日开庭审理。开庭前,被告***、***(实际与***共同合伙承包)找到原告,承诺支付所欠运费,并与原告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一、甲方(被告)同意在2022年8月12日之前首期支付乙方(原告)的运输费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运费尾款112908,律师代理费6000元,尾款合计118908元,甲方承诺于2022年8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二、甲方自愿承担乙方维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一半即6000元,在尾款支付时一并支付给乙方。乙方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受理费3154元由乙方自愿承担。三、甲方支付首付款200000元后,乙方自愿去芒市人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如甲方不按期支付尾款,乙方己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154元也由甲方承担。四、如乙方未向法院撤回起诉,尾款将视为甲方名誉损失费用。如甲方到期不支付剩余尾款及税金与律师费,甲方自愿承担所欠尾款总额30%的违约金,并自愿承担乙方主张该费用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及乙方维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乙方去芒市法院撤回了起诉,芒市法院作出了(2022)云3103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书。约定支付尾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尾款,原告多次电话催促,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被告众合公司将本应由其自己施工的工程非法转包给被告***,致使原告运输土石方后无法结算到工程款,该土方工程是众合公司承包,所以众合公司应当与***承担连带支付款项的义务。被告中投公司作为开发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所欠众合公司的工程款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七组证据: 一、企业信用信息,欲证明被告德宏中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被告主体适格; 二、企业信用信息,欲证明被告***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被告主体适格; 三、合同协议书,欲证明被告德宏中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南疆首座项目的开发商,中投公司将该项目总承包给***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德宏合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实际施工方; 四、《欠条》,欲证明被告***所欠原告的运费为321777元,其承诺如不按期支付,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五、协议书,欲证明被告***、***承诺于2022年8月12日前支付20万元运输费,尾款118908元于2022年8月19日前付清,原告撤诉,并就违约责任与其他进行内容了约定; 六、民事裁定书,欲证明原告按调解协议约定向芒市法院申请撤诉,芒市法院作出裁定,案件受理费3154元由原告承担; 七、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欲证明原告为主张被告所欠的运费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支付了律师费12000元,第二次支付了5000元,该费用按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组证据三性及证明内容,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德宏中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庭审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德宏中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投资开发南疆首座项目,2021年3月,中投公司将该工程总承包给***合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公司)施工,众合公司将工程基础土石方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找十原告运输基础废土。经十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十原告运费共计321777元。2021年12月2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芒市“南疆首座”土方运输队***、***、***、***、**、***、***、***、***、**买10人运费人民币共计321777.00元,并承诺于2022年2月28日前全部付清。如到期没有支付或没有全部付清,原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和法律责任,并承担利息。各原告具体欠款数额为:***33272元、***30924元、***23430元、***36165元、**35284元、***32194元、***33743、***34769、***30328、**买31668元。《欠条》签订后,被告没有按承诺支付欠款。原告于2022年7月起诉到芒市人民法院,芒市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2)云3103民初1281号。开庭前,被告***、***与十原告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一、甲方(被告)同意在2022年8月12日之前首期支付原告的运输费200000元,运费尾款112908,律师代理费6000元,尾款合计118908元,甲方(两被告)承诺于2022年8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二、甲方(两被告)自愿承担原告维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一半即6000元,在尾款支付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受理费3154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三、甲方(两被告)支付首付款200000元后,原告自愿去芒市人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如两被告不按期支付尾款,原告己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154元也由两被告承担。四、如原告未向法院撤回起诉,尾款将视为甲方(两被告)名誉损失费用。如两被告到期不支付剩余尾款及税金与律师费,甲方(两被告)自愿承担所欠尾款总额30%的违约金,并自愿承担原告主张该费用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原告维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到本院撤回了起诉,本院作出了(2022)云3103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书。约定支付尾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尾款。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德宏合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向原告支付所欠运费118908元。德宏中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宏合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以承担支付的案件受理费3154元,违约金35000元;三、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已付的律师费5000元。以上三项共计162062元;四、判令被告***、***、***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所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对原告与被告***、***均有约束力,而被告***、***履行200000元后,未按时履行尾款118908元,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和律师代理费11890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按未履行金额30%计算)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应在违约损失范围内,原告要求另行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中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因无证据证实上列两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两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买运费112908元和律师代理费6000元,并承担违约金35000元; 二、驳回原告***、***、***、***、**、***、***、***、***、**买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被告***、***负担(未付),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