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034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深圳市学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TCL科学园区E4-4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311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学堂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