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49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学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TCL科学园区E4-4C-2,组织机构代码5815731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学堂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034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14296.96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本院于2019年05月20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依法查询划扣被执行人深圳市学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4420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0347号裁定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123.04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305执496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