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2134号
原告: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杜集镇繁华路。
法定代表人:*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成都市诚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咨询代办服务协议》;2.判令两被告返还服务费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上列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0,000元。原告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