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21964号
原告: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杜集镇繁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安徽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妙